花溪查封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11-07 11:07) 点击:750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花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孙南风,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代理人:李光宇律师 被申请人王过,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申请人孙南风因被申请人王过向其借款400000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孙南风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过所有的贵HMxxxx号大众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南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过所有的贵Axxxx号大众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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