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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查封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11-07 11:07)    点击:75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015)花民保字第3

申请人孙南风,男,19664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代理人:李光宇律师

被申请人王过,男,198281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申请人孙南风因被申请人王过向其借款400000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孙南风于20152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过所有的贵HMxxxx号大众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南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过所有的贵Axxxx号大众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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