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11-07 10:49) 点击:631 |
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筑云民初字第1424号 原告:郑彤。 委托代理人:李光宇 被告:邓丽。 原告郑彤诉被告邓丽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彤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彤起诉称:2014年10月8日,被告邓丽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云岩区黔灵镇韩桥北街203号前路段时,与郑彤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郑彤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云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邓丽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受伤至今,就赔偿事宜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来院起诉,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确定为:一、判令被告邓丽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邓丽未作答辩。 原告郑彤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户籍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医疗票据,用以证明原告的医疗费用支付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经庭审出示,被告邓丽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明确,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后,即被送往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期间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013.7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因被告交通肇事造成损害,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即被告邓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现原告主张被告邓丽赔偿其全部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合案情,本院判定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原告诉请赔偿医疗费3000元,本院予以确定。基于前述责任的承担,全部由被告邓丽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彤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邓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贵阳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步雄 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 人民陪审员 袁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单 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 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 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 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 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云岩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贵州云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 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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