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花溪)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11-07 10:38) 点击:777 |
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花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赵德阳,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花溪区小河。 被告花溪区小河红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歪柳树社区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军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光宇律师 原告赵德阳诉被告小河红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歪柳树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德阳诉称,2002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共承包土地4.56亩用于基本生活保障,承包期限自2002年4月1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2005年秋,被告擅自将原告所承包土地中的3亩一类口粮地侵占,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回3亩口粮地以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被告多次答应返还,但均未兑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亩口粮地,并赔偿原告自2005年秋至2014年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整。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赵德阳与被告小河红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歪柳树社区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纠纷,系因被告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改变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秩序,重新调整发包土地的行为所产生,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德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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