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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赡养纠纷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11-07 10:30)    点击:709

2017)乌法执字第6523

申请执行人刘海,男,1939124日生,汉族,贵州省乌当区人。

被执行人令刘明,男,19681029日生,汉族,贵州省乌当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桐法执字第65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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