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赡养纠纷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11-07 10:30) 点击:709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乌法执字第6523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男,1939年1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乌当区人。 被执行人令刘明,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乌当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桐法执字第65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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