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楼宇屋顶的权利归属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11-07 09:23) 点击:202 |
浅析楼宇屋顶的权利归属2012-09-20
浅析楼宇屋顶的权利归属 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将楼房顶屋平台计价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将楼宇最高一层房屋抬高单价(一般高其他楼层一千到两千每平米),对购房人承诺可独立使用,但开发商这样做,往往会引发业主之间的纠纷,购房人极有可能陷入困境,且购买了屋顶平台的业主在产权证上是无法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机关也不能办理屋顶的产权登记。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楼宇屋顶权利归属是明确规定的,也比较具体,如果一旦由此引起的纠纷,对开发商及购买的业主是不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2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权法这两条明确规定了楼宇屋顶属全体业主共有,且不得放弃共有部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等,应共同管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此法规明了其他少部分业主不得独自使用同、不得独占。《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第4条规定: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 、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库等。住宅共用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道、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上述规定明确了楼宇屋顶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单独出售给少部分业主,也不得由向部分业主承诺可以由其单独使用而抬高房价,理由如下: 从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看,屋顶平台不算在建筑面积的范围。法律规定,房屋套内面积 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构成在,而商品房各套之间隔墙、套内与公用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均为共用墙。从计处商品房价格的有关规定看,开发商对屋顶平台进行出售,其行为对购买平台的消费者来计已构成重复收费,商品住宅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四个部分构成。成本包括了住宅建筑费用、在购房者交纳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款中,购房者已经分摊了作为住宅公共部位的屋顶平台的建筑成本。开发商再将屋顶平台单独计价出售,明显属于重复销售、重复收费。从功能上看,屋顶平台作为房屋建筑最上层的外围护构件,起着覆盖、遮风挡雨、排除积水和保温隔热作用;从结构上分析,楼宇的屋顶是是楼宇总体的一部分,没有楼宇也就没有屋顶。屋顶不仅是下层单元的盖,还整幢房屋的顶,是房屋之所以成为一个完整意义的房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屋顶平台理应属于住宅共有部分。开发商没有经过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屋顶平台出售给少部分业主,不但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引发业主之间的冲突,同时也会产生物业管理、公共部分维修和收益矛盾。购买者虽然支付了屋顶平台的价款,但不意味其就享有屋顶平台的专有使用权,其他业主要合理使用,购房者无权阻止。 笔者认为,就我国法律规定而言,楼宇屋顶无疑属于全业主共有,不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也不能将其出售给小部分业主使用,也不能出租其他业主使用,否则是侵犯了其他为业主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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