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11-06 22:22) 点击:99 |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筑1698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朱,男,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朱昌镇红枫湖村。 委托代理人:李光宇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市朱昌镇双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朱昌镇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刘,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观108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贵阳市朱昌镇双丰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扣划贵阳市朱昌镇双丰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6266.1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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